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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摄影安全保障措施(航空摄影的质量要求有哪些?)
发表日期:2025-0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条例全文

第八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成果归中方部门或者单位所有,并由中方部门或者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的有序管理和有效利用至关重要,这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推动经济、国防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法律依据,我们制定本条例,旨在规范各个环节的操作。本条例适用于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使用以及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开。

国务院于2006年5月17日在第136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这部重要的行政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测绘成果的获取、使用和保护。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测绘工作在法制化道路上迈出了坚实一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第二章规定了测绘成果的汇交与保管。首先,第六条明确了测绘成果汇交的责任主体。中央财政投资项目的成果由项目单位直接向国务院测绘部门提交;地方财政项目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测绘部门汇交;非中央和地方投资的项目,则由出资人向省级测绘部门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第三章主要关注测绘成果的利用和管理。首先,县级以上政府测绘部门被鼓励推动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开发,以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第十四条)。

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正式规定,已在2006年5月17日的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这部法规的重要决定现在正式对外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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